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亚洲家办报告、《中国家庭服务信托白皮书》、家办运作、离婚抚养纠纷、夫妻间隐私权、借名买房、信托与“以房养老”、保险金信托,具体如下:(一)《2023亚洲家族办公室:推动影响力和创新报告》发布
近期,《2023亚洲家族办公室:推动影响力和创新报告》发布,《报告》显示,在经济和地缘政治动荡不稳的时期,慈善事业对亚洲高净值家族而言变得越来越重要。最首要的驱使考量不外乎是对传承造产和灌输家族价值观的原景、创造更美好世界的责任感,以及对后代福扯的承诺。同时,随着年轻的家族成员在慈善决策上拥有更大的影响力,家族办公室正在采用更具有策略性、系统性和亲力亲为的方式。
2024年5月中旬,中建投信托正式发布了《中国家庭服务信托白皮书(2023-2024)》。这是首份《中国家庭服务信托白皮书》,重点聚焦家庭财富管理需求等七个维度,包括家庭分类标准、家庭财富管理需求特征分析、家庭服务信托客群画像、财富管理工具对比、家庭服务信托应用场景与业务模式、运营体系与系统建设、行业发展现状和展望等。家庭服务信托仍旧有望成为未来中国中产家庭的“标配”财富管理工具。近期,新家办研究通过《家族办公室在当前中国社会和经济环境中的实际运作和面临的挑战》。该报告深入剖析了家族办公室如何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结合中国传统的家族文化和现代企业治理理念,构建适应性强、合规高效的发展策略,以促进家族财富的长期稳健增长和价值观传承,同时在社会责任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报告为家族办公室提供了在新时代下运作与战略规划的洞见与指导,助力其实现从传统向现代化、合规化、科技驱动的华丽转身。《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将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提升为必须呈现在诉讼中作为裁判依据的重要内容。为使未成年子女意愿陈述在诉讼程序中得到切实正视和妥当关照,在诉讼法上界定未成年子女意愿陈述的性质和程序规则具有重要意义。未成年子女的意愿陈述与证据在功能上相同,性质上符合证据的属性,在类型上应作为意见证据规则拘束范围外的特殊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定位使《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具备了程序建构的空间,基于抚养纠纷的身份关系纠纷性质及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子女意愿陈述在取证上应当采职权主义并需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征以保障未成年子女表达意见的权利。在具体的取证、质证、认证程序上,为实现离婚抚养纠纷判决“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应基于未成年人的群体特征以及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价值导向,结合家事案件审判程序的特殊性,采取法院专业化调查收集、重视真实性的非当面质证等方式,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心智与成熟程度对其意愿给予相当的考量。夫妻之间隐私权的合理界定面临着协调夫妻关系与保护个体权利的二元难题,对既往裁判经验的吸收与反思,有助于为夫妻隐私权界定标准、保护范围、侵害方式的确定提供指引和依据。在界定隐私权时,需要平衡夫妻之间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在利益衡量的统筹下,比例原则强调对知情权和隐私权及其背后的利益价值进行一般意义上的比较衡量,隐私合理期待理论重视结合个案情境分析隐私权界定的各种主客观因素,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以此为分析框架,一般情况下,拍摄、窃视、窃听、公开配偶的婚外性活动,在卧室或浴室对配偶进行拍摄、窃视、窃听不能通过比例原则的检验,构成对配偶一方隐私权的侵害,查阅、收集配偶的财产状况信息须视具体情况而定。同时,需要在个案中考察当事人主观上是否表现出对隐私的期待,主动对配偶进行掩盖或隐藏;客观上须结合信息的内容、行为领域和环境的性质、行为的方式和行为目的考察当事人的隐私期待是否合理。
(三)婚姻纠纷中“借名买房”效力认定及处理——基于案例和学说进行分析
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之际,形成利益共同体,基于此在购置不动产的行为上可达成一致意思。出于政策原因、个人考虑、或者其他因素,有时会出现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并非登记在任意一方名下,而是借用一方父母、兄弟姐妹之名义。在离婚时,借名买房的风险就越发凸显,原本的借名买房之行为成就了转移财产之外衣。对此,司法实践裁判存在差异,房产又系大额财产,故婚姻中的借名买房纠纷在实践中处理起来尤为棘手。本文根据作者实务案例来探讨借名买房的效力,尤其是借名买房的行为在婚姻纠纷中面临的风险,以及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时,借名买房的涉案房产如何分割进行探讨和分析。现有司法实践中,对于借名买房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种认为借名买房的行为系合法有效,理由是借名买房行为并未被法律所禁止。本着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同时本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于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自然应当是肯定的,司法机关应当予以认可并支持的。大多数法院均持此种观点,本文作者也认可该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借名买房行为侵犯的是公共利益,系侵犯了他人或者国家利益。基于借名买房违反了国家的房产调控政策、违反了经济适用房的分配机制、躲避了应付债务,自然应当认定无效。认定借名买房之后,司法实践对房产的分割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一种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解除之后,并不是必然同时获得款项返还。房屋现金价值作为共同债权不予分割,但是可以在离婚纠纷的诉讼中处理。这种判决会产生一个不利的后果,那就是在一方未起诉离婚或者已经起诉离婚但是尚未处理财产之际,一方可以利用时间差,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使判决成为一纸空文,从而严重侵害夫妻另一方的财产利益。另一种处理方式则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解除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之后,涉及的后续款项返还在借名买房案件中直接处理。在养老压力与养老负担日益加剧的当下,传统养老方式已然无法充分满足居民不断提升的养老保障需要。以房养老业务历经探索与尝试,但尚未形成有效模式;在中国家庭财富中占比较高的房产类财产,仍未能成为老年人自在养老、安享晚年的后备引擎。信托公司如何发挥自身优势,以信托制度打通以房养老之路,是应对老龄化问题的迫切需求,也是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在信托制度下的以房养老模式中,由老年人向银行提出住房反向抵押申请,同时向信托公司提出信托设立申请,将产权明晰的房屋抵押给银行,并约定信托有权获得银行发放的贷款资金,信托期限可设置为非固定期限,以覆盖老年人(委托人)的生命周期。相关法律文件签署生效后,由银行将老年人的住房抵押贷款直接支付至信托,后续由信托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及处分。为进一步缓释风险,该模式下由信托公司根据相关协议约定,以信托财产为标的房屋购买财产保险,应对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对标的房屋可能带来的毁损、灭失风险,降低金融机构的展业难度。(五)“保险信托”的立法现状及实践情况
保险信托又称保险金信托(简称LIT),是指以保险金等作为信托财产,通常是由委托人分别与保险公司、信托机构签订保险、信托合同,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于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依照信托合同进行管理和运用,并按约定方式与时间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交付于信托受益人的活动。与单纯的保险、信托相比,保险金信托融合了二者的特点,是二者功能的延伸与扩展,也是弥补二者不足的一种有效机制。目前对接保险信托的保险产品有终身寿险和年金险。但是,对于保险信托,因其在财富传承、风险隔离等方面的作用,受到越来越多高净值人群的青睐,尤其是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发布后,掀起了保险信托新一波的浪潮,但是因为立法层面的缺失,实践中保险公司、信托机构在执行层面并无统一的标准,因此,需要妥善选择保险信托的具体模式,对拟签署的保险合同、信托合同需综合进行评估认定,以免合同陷入无效,达不到委托人选择保险信托的初衷和目的。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由薛京律师编写的《私人财富保护、传承与工具》已由电子工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本书是作者从企业财富、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财富工具及政策解读五个角度,深入分析私人财富面临的风险问题,以打破大众的法律盲区,为大众提供操作指引。
本书借助翔实的司法案例,对资本市场热点问题、与大众密切相关的财富保护及传承问题进行了深入、透彻地分析,并给出规划方案与风险防范措施。同时,作者解读了对大众影响较大的财富领域的相关政策,包括全球征税、居住权、意定监护、遗嘱信托、遗产管理人及房地产税等。
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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